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?蒐證、提告流程一次解!

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?蒐證、提告流程一次解!

三、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為何?Q&A懶人包告訴你!

隨著醫療糾紛日增月益,民眾常感到無助和無奈,底下整理法律諮詢常見的醫療糾紛問題、醫療疏失申訴管道,教你遇上醫療爭議時該如何處理與自保:

Q:醫療糾紛發生時,該蒐集哪些資料存證?

醫療糾紛發生時,可以作為證據的分為「人證」和「物證」。不論是否會進入醫療訴訟程序,都建議民眾蒐集以下資料,以便他日可以存證:

人證:醫院內的護士、醫師、社工、看護、同房病患等,只要有親自看見醫療事實行為都可作為證人。為了存證,家屬也可在診間進行錄音、錄影、拍照,但以醫療為限,切記不要觸犯妨害秘密罪,並且患者聲音須包含在內才可作為法庭證據。

文字資料:病歷影本、醫囑單、護理紀錄(醫護人員對病人的觀察記錄)。

健保醫療紀錄:包含住院、門診或急診的時間,醫療項目、數量與費用,以及醫事人員等,但須留意不含自費項目。

醫療相關物件:醫院拍攝的X光片、MRI或CT照片、藥袋、點滴袋、排泄物、病患衣物等。

若日後提起刑事訴訟,雖然由檢察官負責蒐證,病患或家屬仍可提供相關證據給檢察官參考;若是提起民事訴訟,則證據資料必須證明:病患有受到損害、醫師醫療行為有過失,以及病患所受的醫療傷害與醫師的醫療過失行為有關。

Q:如何估算醫療疏失賠償?

民眾若想向醫師或醫院討回公道,建議盡可能列出疑點外,也要提出具體訴求的醫療糾紛賠償內容。

例如:醫療過程說明、醫院或醫師道歉的方式、病患後續醫療照顧責任、醫療疏失賠償金額、刑罰制裁等。

一般來說,民事損害賠償可分為「財產損害賠償」(實際支出)和「精神賠償」兩個面向。

客觀的認定參考標準包括:

侵害生命:喪葬費、醫藥費、扶養費。

侵害身體或健康:增加生活所需費用(醫藥、復健、看護、早療、義肢輔具、輪椅、交通等)、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(薪資損失、預期損失等)。

精神撫慰:主觀認定性質,無特定標準。

要注意的是,醫療本身就是有風險的行為,如果醫師有盡到術前評估、告知與說明併發症等可能風險的義務,則可能並無過失,視情況將不應由醫療機構或醫生負起全額的賠償責任。

Q:醫療糾紛諮詢和申訴管道有哪些?

當發生醫療糾紛時,若民眾想進行醫療糾紛申訴、醫美糾紛申訴等,都可向衛福部填寫申訴函。衛福部會根據糾紛內容,再予以分類處理。

此外,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方式通常分為3種:院內申訴、醫糾調處服務、法律訴訟。

也就是說,民眾可以向醫院內專門設置的醫療糾紛處理小組做醫療糾紛申訴,通常醫院會有一套醫療爭議處理作業,如牙醫醫療糾紛處理流程;民眾也可撥打醫療糾紛申訴電話,請以下醫療糾紛申訴管道協助,向醫師進行醫療糾紛調解或調處:

醫師公會

當地衛生局(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)

消費者權益團體

各鄉鎮市區公所
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,醫療糾紛案件於提起民事訴訟前,應先經過法院調解。

或可經由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,若是調解成立,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,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。若是調解不成立,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,如果法院認為無調解的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可能的情況,則可以直接進入醫療糾紛訴訟程序。

Q:什麼是「醫療糾紛鑑定」?

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,法院會委託衛生署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做醫療疏失鑑定,由多名醫療學者、專家、醫師所組成的「醫事鑑定小組」協助釐清案件的經過。

法官再根據醫審會提供的鑑定報告,做出醫療糾紛判決,判定醫師在診斷、治療、手術或用藥上是否有過失,以及是否有應負的責任。

如果民眾對醫療鑑定報告存有疑慮,可以提出新事證或相關問題,請求醫審會再次鑑定;或將資料交給其他專業醫學中心進行鑑定。

只是要留意,最好避免將資料送到與醫療糾紛醫師相關的任職或受訓單位,容易影響鑑定結果的公正性。且鑑定後,法官不一定會完全採納,仍會依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進行判定。

Q:醫療糾紛追溯期有多長?多久時間內需提告?

從刑法的角度來看,根據醫療結果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,醫師會涉及不同刑事罪名。

若產生「過失傷害罪」,追訴期為5年;若觸犯「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」,追訴期為10年;若為「過失致死罪」,追訴期最長為20年。

要注意的是,前兩者屬於告訴乃論,告訴期為事發起6個月內要進行提告。通常醫院會想辦法拖過這段醫療疏失追溯期,以規避責任,民眾務必留意醫療糾紛時效性問題,多留意醫療糾紛申訴期限!

而過失致死在本質上是公訴罪,如果當事人悔意高,檢察官通常會要求醫療糾紛和解,和解後往往要求緩刑。

從民法的角度來看,醫師和病患的醫療行為分為「契約關係」和「侵權行為」。

前者依據和醫院簽訂的醫療契約,請求權追訟期限為15年;後者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時效,則請求權為醫療行為後的10年內,或病患自發現有損害的2年內要提出。

這裡要提醒,民眾若是以「刑事附帶民事」的方式提告,由於司法偵查審理過程冗長,常有超過2年而使民事請求權喪失的情況。記得若刑事無法在2年內定讞,務必在2年期滿前提出民事告訴,才不會喪失民事求償的權利。

Q:何謂「藥害」?如何申請「藥害救濟」?

藥害指的是,醫師按照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合法藥物,病患卻因藥物不良反應,導致死亡、障礙或嚴重疾病。

民眾遇上藥害,可以在得知有藥害起3年內,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病歷紀錄、診斷說明書、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,向衛生署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,包括死亡給付、障礙給付、嚴重給付等,金額上限新台幣3百萬元。

但要留意,藥害救濟目前只有「西藥製劑」可以申請,不包含試驗用藥、中藥等,也不包括疫苗接種,如是因為打疫苗引發不良反應,應向疾管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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